香港工傷條例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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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史學家稱「僱員補償條例」是一場「歷史性妥協」(或 the great trade-off), 條例保障了工人, 同時又要工人讓渡自己的權利
夏菽 1.4.2026
點解工傷病假津貼只有正常人工的五分四, 而唔係全薪 ? 即使正常人工, 工傷工友都未必捱得住, 現在還要打折。點解?
點解因工死亡最多賠84個月人工(係最多才有這個數目), 人命咁賤?
點解僱主疏忽導致工人受傷, 工人要用民事索償, 又要請律師, 時間長, 律師費又貴?點解?
答案係, 因為港英政府在1953立了一條「工傷補償條例」, 規定工傷病假的工資要打折, 永久傷殘只賠少少, 追討疏忽賠償要民事索償等費時失事程序。
結果, 雖然工傷者在立法後得到一定保障, 但部分利益卻落到律師及保險公司口袋裡。這就是資本主義。
為甚麼條例立得那麼糟糕?
因為它抄襲英國18世紀末的「工傷補償條例」。在該條例成立前, 英國工人若要追討工傷賠償, 必須打官司, 並要由工人證明僱主犯錯才有機會得到賠償。結果大部分工人都敗訴, 甚麼也得不到。只好返鄉下, 自生自滅。這條條例被保留了下來, 就是今天工人追討疏忽責任賠償要上法庭追討的來源。
隨著工業化、大規模生產, 受傷工人越來越多, 成為工人抗爭的重要原因。英國政府為平息工人的憤怒, 於是主動立法, 不再要求工人舉證僱主犯錯, 工傷工人也可得到工傷賠償。稱為「不論過失賠償」。
但與此同時, 政府也向資本家讓步, 規定工人的賠償必須打折, 而且永久傷殘只計一些明顯傷勢。譬如痛楚, 心理創傷就不受重視。
今天一個香港工人工傷, 為何休息期間只得正常人工五分之四, 判斷永久傷殘時醫生不大理會痛楚及心理創傷, 追討疏忽責任賠償必須疲於奔命, 就是這個緣故。
50年代, 大量逃避戰亂的人湧入香港, 香港工業開始發展, 由於缺乏社會福利, 工人一方面爭取權益, 另方面卻陷入左右派工會鬥爭中, 社會動盪, 港英政府為控制局勢,尤其是受到倫敦的壓力, 主動推行了一些勞工立法, 「僱員補償條例」就是在這種情勢下, 參考英國的工傷條例, 在1953年訂立出來。
勞工史學家稱「僱員補償條例」是一場「歷史性妥協」(或 the great trade-off), 條例保障了工人, 同時又要工人讓渡自己的權利。時光倒回, 若在當時, 你妥不妥協?
但肯定的是, 如果當時的工人不爭取, 保障不會從天而降, 一旦工傷, 只能聽天由命。
勞工史學家稱「僱員補償條例」是一場「歷史性妥協」(或 the great trade-off), 條例保障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