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補償條例」排除了那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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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搞盡腦汁叫牧師在講道時加插勤力返工上天堂, 不返工就會落地獄的恐嚇, …沒有人喜歡一世打工, 覺得慘過落地獄…
夏菽 13.4.2026
英國歷史學家湯普森 (E. P. Thompson) 說十九世紀以前, 英國工人不喜歡返工, 一周勞動過後, 出了糧, 周一就不回來。為了叫工人回來, 老闆搞盡腦汁叫牧師在講道時加插勤力返工上天堂, 不返工就會落地獄的恐嚇, 結果都不凑效。沒有人喜歡一世打工, 覺得慘過落地獄。
工業化不特改變社會面貌, 也摧毁農村原有生計, 令「無業」農民湧入市镇, 成為第一代工人。但他們意識上還未能接受自己是商品, 自己的勞動不能自主, 被人買賣, 心中仍然存著千百年來鄉里間的道德經濟學, 即人與人之間, 存在一份道德與責任。有錢人不能賺到盡, 作為鄉里一份子, 對社區負有責任。
但入城打工後, 發現一紙合約便界定了所有責任。工人工傷有沒有賠償呢? 要看合約怎寫, 如果合約早已說明工作高危, 就等如簽了生死狀, 生死無悔, 閣下自理。要賠償, 還得告上法庭成功才算。工人抗爭, 除了是為生存, 更因道德價值與資本主義格格不入。
十九世紀末通過的「工傷補償條例」為工人確立保障之餘, 還完成一項資本主義的歷史使命。英國歷史學家霍布斯邦 (Eric Hobsbam) 認為, 英國工人階級的身份認同形成於1870~1914年之間, 亦即「工傷補償條例」實施前後。條例有一個很重要的內容, 就是界定甚麼是「工人」, 只有被界定為「工人」, 工傷才有補償。但不是每一個勞動者都可自稱「工人」。
題外話, 八十年代末, 許多香港僱主都將殘舊的機器賣到深圳。一間機器廠的工人被遣散卻拿不到賠償於是向勞工團體求助。我們去到工廠, 有十來個工人在等, 那裡的機器都很巨型, 有兩個人的高度。我們禮貌地握手, 工人卻把手放在身後。一個工人好不容易伸出手, 我握下去, 才感覺到他的右手至少缺了三根手指。慢慢發現, 沒有一個工人十指齊全。這些機器, 截去香港工人手指後, 再運到深圳截那裡的工人。
回到十九世紀, 工業事故頻繁, 若無保障, 誰願意入廠打工。但在條例定立初期, 「工人」只涵蓋高風險及機械化產業的工作者, 如鐵路、工廠、礦場、建築地盤等。而農業勞動者、家庭傭工和商店店員都被排除在外, 白領亦被排除在外。到1906年, 上述勞動者才陸續包括在内, 從此, 大部份勞動者都獲得一個法律認可的身份:「工人」。
但仍有一部分勞動者被排除在「工人」之外, 譬如仍然在頑抗大生產制度的自由職業者。今天, 在「僱員補償條例」下, 香港一些勞動者同樣不受保障。首先是「自僱」, 在法例的定義下, 「自僱」不是「工人」, 是老闆。「自僱」在工傷時不特不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 亦不受「僱傭條例」內的福利保障, 因不被接納是「工人」。
結果大量受僱的工作逐漸改變為「自僱」, 於是僱主便可慳回勞工保險的保險費、「僱傭條例」內的勞工福利及僱主為工人供的強積金。過往「自僱者」通常是一些有技術或專業知識的人, 但現在, 筆者曾見過一位70歲單幢式舊樓的管理員被業主立案法團由受僱轉為「自僱」, 剝削了所有勞工福利。
另一類不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是近年出現的「平台工」(如食物派送員)。「平台工」在法例上同樣被界定為「自僱」, 但實際上受平台公司嚴格管制, 沒有「自僱」的彈性與自由。但這些勞動者都被排除在「僱員補償條例」之外。這種情況早在十九世紀末的英國便開始。「工人」成為一種身份, 既與福利連結, 亦與規管與馴服掛勾。
老闆搞盡腦汁叫牧師在講道時加插勤力返工上天堂, 不返工就會落地獄的恐嚇, …沒有人喜歡一世打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