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虎不成:《僱傭條例》的前世今生 (一)

英國的《僱傭合約法》目的在建立長遠的勞資規範…香港的《僱傭條例》明顯在防止失業工人叛亂, 所以以低薪工人為對象

夏菽   7.5.2026

我教勞工法例的, 近年發覺越來越困難。當我教家務助理時, 發覺家務助理大都屬「非連續性合約」工人(政府今年剛把定義由4.1.18改為4.68)。即是說, 家務助理必須連續四個星期為同一僱主每週工時不少於68小時, 才受《僱傭條例》保障。但大部分的家居清潔工作都不需要68小時, 即是說大部分的家務助理不受《僱傭條例》保障。即使夠68小時, 僱主只要輕輕一減, 將工時改為67.5小時, 工人便得不到保障。

我教陪月員時, 亦發覺大部分陪月員屬自僱。根據現行的《僱傭條例》, 自僱不屬工人類別(屬老闆), 所以也不受《僱傭條例》保障。現在許多僱主都將崗位由受僱改為自僱, 近期最著名的例子是, 當Mirror的舞蹈員發生意外後, 究竟他是自僱還是受僱, 報章便足足討論了幾個星期, 莫衷一是。法例的界線極之含糊, 這個問題以後還會繼續討論。

回看《僱傭條例》的設立, 不單是為了「保障」工人。現在讓我們回到案發現場的1968年。1968年香港政府通過《僱傭條例》, 取代開埠以來的《僱主與僕人條例》, 從此香港工人有了法定的工資、假期及疾病津貼保障。

《僱傭條例》的引入, 主要是回應1967年暴動, 暴動的直接誘因是前一年新蒲崗人造花廠的勞資糾紛, 引發流血衝突。左派工會藉此推動反資反殖抗爭。暴動平息後, 香港政府參考英國的《僱傭合約法》, 將部分內容引入香港。但為甚麼不將整條法例都用在香港呢?結果令香港工人只得到有限的保障。

英國是最早工業化的國家, 但一部全面規管僱傭關係的法例要到1963年才出現 (《僱傭合約法》)。所以, 香港在1968年通過《僱傭條例》也不算落後。但比對兩條法例卻有明顯不同。英國的《僱傭合約法》目的在建立長遠的勞資規範, 所以涵蓋大部分工人;香港的《僱傭條例》明顯在防止失業工人叛亂, 所以以低薪工人為對象, 並不包括高薪及白領職員。

香港的《僱傭條例》並不重視勞資關係的長遠發展。在英國, 僱主若無合理理由, 不能隨便解僱工人, 否則要給付大額賠償。但當時香港的《僱傭條例》容許僱主在工人無過失情況下解僱工人, 並且不需賠償, 法例的重點在禁止欠薪。

香港的《僱傭條例》保留有很大的合約空間 (白領及高薪職員的福利主要跟隨合約), 即是說法例的門檻很低, 只提供最基本的保障, 其餘要看勞資雙方訂定的合約內容。這種合約精神亦是抄自英國的《僱傭合約法》, 但問題是, 英國有強大的工會和工人政黨作工人後盾, 能透過討價還價來平衡勞資雙方不對等的權力, 但香港的工會卻受到香港政府鎮壓, 並且引入社團註冊法嚴密監控民間組織。所謂合約精神, 變成僱主剝削工人的合法理據。

當時英國工黨、一些國會議員及民間組織, 都要求香港政府立法改善香港工人的待遇 (當中亦有工會認為香港的商家以廉價工資生產的產品, 威脅到英國工人的生存權利), 但香港政府陽奉陰違。一來是香港商界極力反對, 二來是香港政府不希望倫敦政府過度干預香港。

於是一部畫虎不成的《僱傭條例》出場。

英國的《僱傭合約法》目的在建立長遠的勞資規範…香港的《僱傭條例》明顯在防止失業工人叛亂, 所以以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