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界定的身份:自僱或受僱?

這套過時的法例, 把平台工、自僱、非連續性合約工人、在家照顧者、家庭主婦摒在門外, 還能撐多久?

夏菽  6.8.2026

據報導:勞工及福利局正推進立法,為外賣員及速遞員等數碼平台工作者建立法定工傷補償機制,規定平台公司須為他們在工作期間遭遇意外受傷或身故承擔補償責任。相關政策框架已提交立法會審議…

現時保障平台工運動在國際上有兩大方向, 一是將平台工納入正規就業類別, 享有傳統「僱傭條例」(包括工傷及退休) 的全部權益 (真正的自僱及非就業人士則排除在外);二是將福利與就業脫鈎, 讓公民 (無論是就業或非就業) 都享有基本的福利權益。

先說第一種, 例子有歐盟, 它首先假設勞動者都是受僱的工人 (法律推定僱傭關係), 可享法律上的勞工權益及福利, 假如另一方認為勞動者不是工人而是自僱, 便由反對方提出證明。在香港, 大部分勞工團體都是「工作福利」的支持者, 它們多不反對現時的「在職家庭津贴」與工作時數掛鉤。(即要獲得「在職家庭津貼」, 申請者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收入要低, 二是工時不能太少的矛盾狀態。即在家照顧者及家庭主婦不能申請「在職家庭津貼」。)

第二種如北歐,譬如女性生兒育女可享二至三年假期津貼, 僱主並不反對, 因為津貼由政府支付。又如「基本生活津貼」, 政府向每個成年公民每月派發數千元而不論他是否有工作。在這制度下, 無論是工人、自僱、平台工、零散工、在家照顧者、家庭主婦都得到基本福利。在香港, 基層婦女團體及弱勢社群較支持這種做法。

如何區分受僱與自僱是非常複雜的法律問題, 勢必掀起龐大的訴訟, 到時訟費可能較工傷賠償金額還要大 (像外賣車手便多次以訴訟挑戰現時過時法例一樣, 屢敗屢戰);更加深勞資矛盾。勞工福利局局長曾在節目上尷尬表示, 爭議可交由法庭裁決, 但他補充, 相信大部份這些自僱者都會敗訴。為甚麼呢?局長未有明言。

因現代「僱傭條例」的框架, 是在十九世紀末工業化大量勞動者受僱下設計出來, 用以規範「受僱的工人」, 但現在就業模式呈多元化、碎片化, 「僱傭條例」就算大刀闊斧修改, 能否解決問題是一個疑問。像最近修改的「連續性契約」定義, 由「4.1.18」修改為「4.68」, 原意可能是保障零散工人, 但實際可能令零散工收入減少。

目前大部分國家都介乎上述兩種方法之間, 2026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ㄑ第193號平台經濟公約〉提出一種「中庸的半脫鈎方案」, 不強求將所有平台工變成全職僱員, 而是透過法律強制平台公司必須為平台工繳納「可攜式工傷與醫療保險」 , 認為是目前最可行的轉型方向 。

在國際上, 這種「中庸」方案有不同形式:

1)英國:工作者(worker)制度

在僱員 (employer) 及自僱 (self-employed) 以外, 確立工作者 (worker)類別, 可享最低工資、有薪年假、國家養老金 (但不享有其它的僱員福利)。

2)新加坡: 第三類勞工

在僱員與自僱之間, 將自僱中的平台工確立為第三類勞工, 享有同僱員相等的工傷保險 (但不包括平台工以外的自僱)。

3)馬來西亞:零工工人法

設立「零工法庭」, 自僱若遭客戶或平台惡意拖薪, 單方面終止合約, 無需經昂貴的民事訴訟, 可直接到「零工工人法庭」快速解決爭議。此外規定每次服務或乘車交易中扣除1.25%直接注入「自僱社會補償基金」為自僱者提供傷殘保護 (界定平台工是自僱,但亦享有一定保障)。

4)大陸:新就業形態防御網

官方推行新就業形態勞動保障, 強制美團, 餓了麼等大型平台為騎手購買新型就業形態就業傷害保險, 並要求優化演算法。(初步只針對幾個大平台,與香港相似,重點是監管平台的演算法卻是香港所無)。

現時勞福局提出的「立法完善平台工作者的工傷補償機制」(2026年7月17日) 只局限在食物及貨物外送的平台工作者的工傷賠償。如果參考以上地區例子, 勞福局方案:

1)欠缺最低工資、有薪年假、國家養老金保障 (英國)

2)沒有保障其它平台工、零散工、自僱;及設置零工法庭 (馬來西亞)

3)沒有提到監察演算法 (大陸)

 

結語

現時勞福局提出的是一個最基本或殘缺的「中庸」方案, 在政府缺乏動力及資本的反對下, 民間團體的回應是順著政府的方案提出小修小補, 這可能是最「實際」的方法。 但這套過時的法例, 把越來越多的平台工、自僱、非連續性合約工人、在家照顧者、家庭主婦摒在門外, 還能撐多久?還是應研究長遠將平台工及其它零散工、自僱納入「僱傭條例」 , 或是向脱鉤方向前進?

這套過時的法例, 把平台工、自僱、非連續性合約工人、在家照顧者、家庭主婦摒在門外, 還能撐多久? 夏菽  6….